旅游小知识:旅客在旅游途中遭遇抢劫,旅行社是否要承担责任(2)
旅游者在旅游途中遭遇抢劫旅
张女士作为旅游消费者,依约支付了旅游费用,有权要求A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A旅行社在其组织的旅游途中遭遇抢劫事件造成旅游者人身财物损失,现未有证据证明A旅行社已就当地治安情况作出提示说明,且在其组织的群体活动中发生被盗抢,反映了其组织、安排存在不当,违反了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张女士没有就丢失的现金提供相关证据,同时,告知张女士毕竟旅行社并非直接盗抢人,建议A旅行社就张女士滞留期间的住宿费用、护照补办费用以及返程的各项交通费用进行赔偿,共计6450元。双方接纳了质监所的调解意见,最终达成和解。
【质监所评析指引】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游,行程期间遭遇被抢劫或是被盗是典型的“第三人侵权”情形,在旅游者因在旅游期间被抢、被盗而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时,旅行社一般认为应依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仅应承担补充责任。
然而,在游客直接起诉旅行社的此类案例中,均为第三人无从确定更无从索偿的。此时,由于第三人的缺失,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的判定就直接落在了其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上,即旅行社是否提供了符合安全保障标准的旅游服务?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出团通知、旅游过程中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提示?同时,该安全提示是一般性、原则性的提示,还是在特定情形下对特定风险进行的针对性提示?且事发后,旅行社是否有协助游客寻找、采取报警等补救措施?
根据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游客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于财物被盗案件,旅行社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多寡在于盗窃事件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如发生在不受旅行社掌控的自由活动期间、室外(景区、街道等),则旅行社仅需举证证明其已进行了针对性的风险提示和事发后的采取了补救措施即可;而如发生在旅行社已组织游客外出游览期间、旅行社安排的较为封闭的设施内(酒店、餐馆、大巴车),则旅行社将会被认定为游客物品的代管人(尤其是大巴车),此时,旅行社除了需要证明前述事项外,还应举证证明封闭设施符合防盗、监控等安保标准,人员已尽合理的看管义务的要求。
此外,即使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核实清楚的前提下,该类争议还存在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那就是如何认定被盗财物的数量、品类以及价值。与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不同的是,此问题由游客承担举证责任,即游客必须举证证明其声称的财物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否则即使能够认定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但在具体确定赔偿额度时,仍然将遭遇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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