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散文:旧事难忘(7)
《玉堂春》 洪洞到太原的遥远
法制史与中国历史同行,也是一个漫长的变化过程,从夏商时期的神权法,一直过渡到现在的大宪法框架下的法制完善。
若说法律成文,应该从春秋时期开始算起,较早公布成文法的是楚国,我们大晋国就曾“铸刑鼎”,当时的赵鞅和荀寅向民间征收了480 斤铁,铸成刑鼎,上铸《范宣子刑书》。之前,晋国也有刑法,叫“执秩之法”,是一部修明政治、施惠百姓、尊王攘夷的法律,加速了晋文公称霸的历程。到《范宣子刑书》时就将法律公之于社会,这是开启民智的重要一步。
各国铸刑鼎,公布成文法,貌似加剧了社会动荡,实则是社会进步,在这个过程中,法家地位凸显出来,经过几代法家的努力,中国迈入半法治社会。
之后是《秦律》《汉律》《新律》(曹魏)《唐律》《宋刑统》,一步步发展,律学理论得到了提高,刑法理论得到发展,刑罚体系逐渐完善。到苏三所在的时代,适用的是《大明律》,洪洞监狱里有明代五刑的图片展示,笞、杖、徙、流、死,清楚明白,除此之外,还有十恶、八议、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460 条。
古代法律,几乎以酷刑著称,也即:死也不得好死,加上酷吏来执行,有时候就会官逼民反,社会动荡。
到清代,有一个叫沈家本的人,清光绪九年(1883年)进士,曾任山西按察史,他著《历代刑法考》,他的核心思想在于去除酷刑,又著《大清新刑律》,开启新的法律征程。
到今天,我们不再辩论儒家还是法家的地位问题,我们依然建立在儒学讲道德和精神,法家管秩序的旧有基础上,这是社会发展累积下来的结果。我们也不再讨论法治还是人治的问题,实际上,法律再完备,也脱不了人治,不然,苏三就不会坐监,社会上也不会有那么多的冤案,人治的幽灵跟随了我们几千年。
法律越齐备,机构越来越细分,但法律所能维护的普通民众的权益却越来越模糊。人们看得见法律,甚至普法的程度远远高于历史上每一个朝代,但熟知法律的人们,却支付不起金银成本、时间成本、人情成本、边际成本,然后不得不放弃,于是某方面形同虚设的法律还是给社会留下了诸多隐患,君不见杀村长案件、因侮母而杀人案件?
监狱为谁造?
法律为谁设?
我们如蝼蚁一般的人,唯有秉持自己的善良,因为保护自己的只有善良。
7
世上有多少个苏三呢?
京剧、评剧、河北梆子、秦腔、豫剧、徽剧、汉剧、湘剧、川剧、粤剧、邕剧、滇剧、祁剧、越剧、杭剧、潮剧、山东梆子、昆曲、曲剧、黔剧、桂剧、闽剧、莆仙戏、晋剧、蒲剧、北路梆子、眉户、孝义皮影戏,都有这样的剧目,可想而知,全国有无数个苏三,戴枷锁,披铁链,过汾河,行走在起解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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